近年,多個國家收緊對空運的安全管制,規定貨物在離境前必須向海關呈交裝載前貨物資訊預報(PLACI)。此外,加拿大和美國,還有最近期的澳洲亦對從歐洲和中亞國家進口的貨物加強規管。 貨運安保及合規經理李啟恒概述這些最新變動,將對國泰貨運及其客戶帶來什麼影響。
哪些出發地國家會受到新規例影響?
最近規定進口貨物要提交附加資料的三個目的地國家分別是美國、加拿大和澳洲,當中美國較早前已規定所有進口貨物必須預報貨物資料。這些附加規定適用於歐洲和中亞合共55個國家出發付運的貨物。你可按此查看出發地國家的清單,如付運貨物目的地是美、加、澳三國,便需遵守新規定。
為何要加入這些新規定?
受到目前地緣政治局勢的影響,全球航空貨運業的營運環境正面臨日新月異的挑戰,部分國家因此決定執行新規定。儘管如此,裝載前預報貨物資訊已成空運業發展趨勢,例如歐盟對入境貨物實行「第2代進口控管系統」(ICS2),以及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(TSA)現行的空運貨物預先檢查規定(ACAS),這些規定大都基於安全為由。繼澳洲、加拿大及美國的新規定,阿聯酋及加拿大對入境貨物的PLACI規定亦分別在今年稍後時間及明年初實施。
美國有什麼額外規定?
美國的新規定分為兩部分,一部分是基於現行的空運貨物預先檢查上加入新規定,另一部分則與「已建立長期業務關係」(EBR)有關。美國現行的空運貨物預先檢查計劃於2019年推出,該規定原先要求提供七項關於付運人和收貨人的資料,可在電子空運提單的資料欄位填上,但現在再補加多13項資料,當中包括付運人和收貨人的電郵地址、電話號碼、客戶帳戶的詳細資料、帳單種類、網站的IP地址等,如付運貨物來自個人客戶,更需提交生物辨識資料。
國泰貨運的系統是否已準備好處理這些附加資料?
我們系統的資料欄位可供填報大部分新規定的附加資料,但並非全部,因此我們正研究開發附加的預報貨物資料系統。新規定實際上已成為整個業界的一大挑戰,因為到目前為止,並非所有要呈交的資料都可輸入到紙本空運提單或電子提單之內。不過,客戶已可將大部分資料輸入到Ezycargo平台,貨運站的收貨職員則可將附加資料輸入到系統內。
「已建立長期業務關係」(EBR)部分又是什麼?
從宏觀層面而言,這部分實質上是一項聲明,以確認貨運代理與出發地付運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。倘若事實並非如此,沒有接受額外篩查和安檢的貨物,有可能會不獲批准裝載到客機和貨機上。在某些情況下,即使小至單件包裹都可能受影響。這是業界一直關注的問題,因為有別於一目了然的出發地/目的地清單,每個法域對EBR聲明的定義都不盡相同。
若有關當局希望了解聲明的詳情,該怎麼辦?
這純粹是一份聲明,貨運代理毋須向只負責運送的航空公司出示雙方關係的憑證。當然,若日後有政府部門要求作進一步調查,我們便需要聯絡貨運代理,要求他們提供證據,以證明該代理與付運人之間的關係。
國泰貨運如何應對這些新規例?
我們已對由該55個出發地國家運往美國及加拿大的貨物實施禁運,由這些國家經香港運往美洲的貨量其實並不多。與此同時,我們亦嚴禁所有運往美加的貨物採用現金交易等可疑結帳方式。然而,運往澳洲的貨運需求量頗大,我們必須遵守澳洲政府對這類貨物的規定,讓當局對這些貨物進行額外檢查或安檢篩查。
我可在哪裡了解如何應對這些新措施?
當我們掌握最新的相關資訊,將在cathaycargo.com公布,你亦可與我們的銷售團隊保持聯繫。
澳洲全新EBR措施:
摘錄自澳洲內政部(以下內容以英文版本為準,詳情請瀏覽澳洲政府內政部網頁)
「已建立長期業務關係」(EBR)是指以下兩者之間有關聯:
- 提交空運貨物的個人或商業實體;以及
- 貨運代理商,包括貨運代理、管制代理人、已知發貨人或其他航空業參與者
EBR的憑證包括:
- 透過發票或帳單記錄證明具有實體帳單地址和付款記錄的帳戶;或
- 具有任何聯絡或活動的銷售文件記錄;或
- 其他通訊文檔或業務記錄
獲豁免貨物:
- 重量少於500克的貨物
- 符合萬國郵政聯盟(UPU)訂定的郵件類別,並不限重量
- 屬於澳洲政府的物品及外交郵袋
- 公司文件資料
- 特殊貨物(活體動物、醫療物資、生物物質和人體殘骸)
(註:上文所有內容,以英文版本為準。)